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区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应当采用集中授课或者其他便捷方式组织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同类职务人员和人事部门负责人学习工会法知识。 前款所列人员自任职之日起一年内应当参加市、区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组织的工会法知识学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