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的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依法按照全体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当月经费。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设立工会筹备机构的用人单位,自筹备机构设立之日起,按照全体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市总工会拨缴建会筹备金;基层工会委员会建立后,由市总工会按照规定比例返拨给该用人单位的工会委员会。 市总工会可以委托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机构统一收取用人单位应当拨缴的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使用全国统一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拨缴凭证在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