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四十条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四十条 工会经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不得用于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下列事项: (一)改善劳动条件; (二)以用人单位名义探望职工、发放福利; (三)以用人单位名义组织职工活动; (四)向非本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提供资金拆借、担保; (五)其他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