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工会组织合并、分立、撤销前,其财产、经费应当在上级工会指导下进行审计,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工会组织合并的,其财产、经费归属合并后的工会所有; (二)工会组织分立的,其财产、经费按照会员人数的比例分配; (三)工会组织撤销的,其财产、经费归上级工会所有,上级工会在接收财产、经费的数额内承担相应责任。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上一级工会可以作为债权人对其欠缴的工会经费提出清偿主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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