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