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工会应当督促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企业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由企业工会提名,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