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各级工会应当自觉接受会员和职工的监督,并通过各种形式向会员和职工公开下列事项: (一)工会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二)工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委员参加工会活动的时间和内容; (三)工会经费使用情况; (四)集体谈判的进展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五)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