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会员和职工有权对工会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要求上级工会对所在单位工会不履行职责情况予以查处。上级工会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向会员和职工予以反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