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地方总工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工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回复和改进。 市、区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地方总工会工会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