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依照《工会法》第五十条处理: (一)以胁迫、利诱、欺骗等手段妨碍职工加入工会; (二)无法定理由解除工会筹建发起人劳动关系; (三)无正当理由调整工会筹建发起人的工作岗位、降低工资待遇; (四)拒绝提供工会筹备机构办公条件; (五)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拒绝与上级工会组织就建立工会进行协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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