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拒不履行《工会法》及本办法规定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