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设立工会工作委员会、实行工会干部工作考核制度和岗位津贴制度、设立职工权益保障资金等具体办法,由市总工会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