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计划 第十条 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计划 第十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时,应当报告执法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