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二条
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二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成员,从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执法检查组可以邀请上级、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市民代表参加执法检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