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三条

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三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负责下列工作: (一)拟订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执法检查活动的联络、协调、安排等具体工作; (三)组织有关问题的调研、评估; (四)草拟执法检查报告; (五)有关执法检查的其他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