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计划 第四条 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计划 第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执法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