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具体工作。 执法检查组集体开展执法检查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