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一条 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项目需要调整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由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