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有异议的,有权进行抽查。对建设、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当及时报告质监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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