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条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人的监督、见证下按规定取样,由见证人陪同或者由见证人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应当在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验收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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