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对其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设计、施工单位对上述明示或者暗示行为应当予以抵制。 4.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