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条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条 建设、规划、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发现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违章行为,应当及时予以通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