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十四条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十四条 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该工程的施工单位负责保修,保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具体保修程序为:\ (一)工程的使用权人或者所有权人向该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提出保修申请,或者直接向该工程的施工单位提出保修要求;\ (二)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通知该工程的施工单位保修;\ (三)施工单位应当自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到达现场核查情况,并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事故的,应当立即抢修。\ 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到达现场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