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文件,经原审查批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