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 检测单位不得以其他检测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不得转让检测业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