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检测报告应当有符合资格的检测人员、审核人、批准人签字,并加盖检测专用章。\ 工程检测应当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检测单位对见证、送检情况应当如实、全面记录。\ 检测单位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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