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不合格检测项目台帐,出现不合格检测项目应当及时通知监理、施工单位及质监机构;对可能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质监机构,并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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