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征地: (一)根据建设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征地方案;征地方案应包括征地位置和面积、征地补偿费的数额、征地工作的进度等内容; (二)制作征地范围图,组织调查勘测,确认土地权属及利用状况; (三)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送达《征地决定书》,自《征地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即转为国有; (四)与当事人协商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签订协议; (五)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根据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六)执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征地补偿安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