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七条 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七条 征用土地,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当事人支付征地补偿费,核减农业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