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七条

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七条 征用土地,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当事人支付征地补偿费,核减农业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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