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八条 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八条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补偿费,其计算方法及标准由市政府综合土地类别、使用现状、产值等因素确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