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条

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条 被征地单位应在深圳市金融机构设专户存储征地补偿费。 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应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或《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将征地补偿费汇入被征地单位开设的征地补偿费专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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