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九条 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九条 被征地单位与第三人对被征土地的使用存在合同关系并涉及补偿的,由被征地单位与第三人协商解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