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一条 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所有的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负责付给本人。其余的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集中统一管理使用,用于发展生产。其中安置补助费可安排一定比例资金,分别划给自谋职业者作为就业补助和不能就业人员作为生活补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