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二条 土地被征用后,当事人原负担的农业税由有关部门凭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的《征地决定书》按规定给予减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