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须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或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的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生效后,有权强制接管和实际占用有关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并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