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 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年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按《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规定申请继续使用,或者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不同意继续使用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