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作为土地使用者的自然人死亡而无量合法承继者的,由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