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主管部门在年期届满前可以收回有偿出让的土地使用权: (一)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使用土地的; (二)公路、铁路、机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三)作为土地使用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依法撤销的; (四)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使用土地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