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第四十条 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第四十条 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安置临时居所的,在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按安置补偿协议履行完毕后,土地使用者必须退出临时居所。 由于非当事人的原因,超过过渡期限无法实现产权调换的,加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