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第四十一条 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第四十一条 依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而产生的搬迁费用,由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按合理的支出付给土地使用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