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第四十一条

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第四十一条 依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而产生的搬迁费用,由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按合理的支出付给土地使用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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