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第四十二条 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第四十二条 收回有产权纠纷的土地使用权,可由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先行决定补偿安置方案。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应当对被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