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第四十四条 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第四十四条 因收回土地使用权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应给予补偿,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