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第四十三条
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第四十三条 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设有抵押权的,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应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抵押权入和抵押人应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或直接由抵押人清偿债务。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达不成抵押协议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终止抵押关系所涉及的主债权债务关系。抵押关系的解除或变更不影响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设有抵押权,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后,方可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