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人才培养与引进
第二十条
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人才培养与引进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产权交易机构以及中介机构应当为文化企业提供相关服务。 支持文化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在国内外资本 市文化产业发展行政事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市政府;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