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人才培养与引进 第二十三条 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人才培养与引进 第二十三条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文化产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机制,并将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和引进纳入人才工作规划和人才引进目录。 编制人才工作规划和人才引进目录时,对涉及文化产业人才的内容,应当征求相关文化企业、文化行业协会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