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占用人处五百元罚款;停车场管理单位对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行为未加制止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停车场管理单位处五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