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设置发布公共信息的电子屏幕,未提供必要帮助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