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损坏、侵占市政道路、公园的无障碍设施,改变其用途或者破坏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无障碍设施连续性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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