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宣传教育与监督 第五十三条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宣传教育与监督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就无障碍环境建设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的,可以向有关单位投诉;有关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