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残联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改正,并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残联。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